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新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各级政府设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称为“四有”工作。目前,我市176处文物保护单位已全部划定有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四有”工作仍不完善: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建立有标志说明碑;有的管理机构尚未健全,或存在管理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情况;保护范围的划定有的基本停留在文字表述方面;记录档案缺失或档案文本不规范的情况十分普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就做好“四有”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确定目标。“四有”工作是文物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推进文物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自治区已经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四有”工作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一项长效工作抓实抓好,实现“四有”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17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请自行从网上下载),规范整理好政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文件;每个文物保护单位均规范树立有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碑;认真整理、补充、完善和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资料,制作标准的档案文本;以当地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把所有的档案文本包括照片、图纸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二、落实经费,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经费开展相关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作为,根据本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四有”工作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牵头抓好落实工作。目前,已将市文新广局向自治区文化厅争取到的10万元经费安排到三区两县市文体广(新)局账户,作为完善自治区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专项经费。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辖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专项经费,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成效。2017年7月初和12月底,由市文新广局牵头,对各县市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