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 正文内容

规章制度

贵港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文章来源:贵港市博物馆 发布时间:2020-12-21 字号:

贵港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为加强贵港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博物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性质、任务和发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序收藏、管理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藏品征集遵循科学、透明、合理的原则,着眼于现有藏品的系统构成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藏品征集应当根据本馆定位和藏品实际确定征集方向、范围,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方案。

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工作部门

文物征集工作由文物保管部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方案,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当接到群众提供线索时,保管部应组织人员接洽群众、核实物品线索、实地走访、组织鉴定人员对物品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并根据初步鉴定意见确定征集意向。经专家鉴定后,决定是否征集物品。

第三章 征集程序

博物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调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文物保管部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在对征集线索初步了解后,由文物保管部组织征集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二)意向确定。博物馆负责人收到鉴定人员出具的征集初步评估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专家遴选。根据征集类别,聘请三至五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真伪、价值、价格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真伪鉴定。专家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由鉴定专家分头进行,相互不得交流、沟通。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五)填写意见。完成鉴定、评估后,由专家填写拟征集物品鉴定评估表(附样表),填明鉴定对象的定名、断代,填明是否建议征集,且说明理由,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

(六)确定物品。由文物保管部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拟征集物品情况报告及专家鉴定评估表,在此基础上确定征集物品及价格范围。

(七)商谈价格。经博物馆负责人批准,文物保管部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与物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

征集程序履行完备后,将全部资料报送博物馆负责人,经批准后实施。

藏品征集应当与物品所有者签订协议,约定征集藏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方式、免责条款等。

博物馆接受调拨的,由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并向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

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调拨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填写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文物保管部应做好捐赠服务工作。

文物保管部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文物保管部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捐赠者及捐赠物品的详细情况和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并由馆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

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征集物品应及时移交到指定临时库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应尽快办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续。

征集物品入库时,由征集人员、文物保管部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征集人员应将征集物品相关资料及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等一并移交给文物保管部工作人员保存。

第四章 征集经费

由文物保管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征集经费。

藏品征集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1.藏品征购费。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2.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3.鉴定、评估费。指聘请专家及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

4.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5.合理补偿费。指依法调拨、交换文物,对提供文物的文物单位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6.差旅费。指藏品征集工作人员开展征集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用;

7.在藏品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由具体负责征集的相关责任人填写内部事项审批表,经文物保管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博物馆负责人审批。

凡有偿征集的物品,被征集方应当开具有效票证。

对征集到的物品,在调查和征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物品原所有者的资料均应建立详细档案,由文物保管部门保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违反本规程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