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
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会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我馆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维权。
第三条 馆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馆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成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兼任,副主任由副馆长兼任,秘书长由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门主任兼任。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1、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协助馆务会议审议。
2、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3、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并协助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
4、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5、促进本馆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6、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需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成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遵守贵港市博物馆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成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修改本规范须由馆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馆学术委员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