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使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贵港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馆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全馆的科研和学术行为,为馆领导进行有关全馆学术和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本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6人组成,原则上为获高级职称至少2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当吸收部分馆外知名专家和馆内具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委员。委员需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并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馆领导班子提名,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同意票超过出席选举人员三分之二的4位候选人当选。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馆长担任;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分管学术委员会的馆领导担任,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另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议本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审议本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审议本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筹划馆内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六)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书籍或刊物;
(七)受馆领导班子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八)其他有关学术科研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提案,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秘书和秘书长整理后,呈报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九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