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贵港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港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我馆)接受社会捐赠文物藏品管理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我馆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自愿无偿向我馆提供文物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者向我馆捐赠的文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我馆接受的捐赠文物藏品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对我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应予以表彰。需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七条 捐赠文物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玉器、石器、骨角牙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我馆在获悉捐赠者捐赠意向或收到捐赠者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九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我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者背景;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者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我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根据《贵港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我馆须组织贵港市博物馆征集藏品验收鉴定小组对拟捐赠文物藏品进行甄选、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我馆根据以上鉴定意见,再综合以上捐赠预评估重点内容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我馆确定的评估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者。不予接受的捐赠,我馆应当向捐赠者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二条 我馆接受捐赠文物藏品应当与捐赠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者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者(姓名)和地址(住所);
(二)捐赠文物藏品所属类型、捐赠数量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藏品管理要求;
(四)捐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法。
第十三条 我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以资证明。
第十四条 我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四章 捐赠藏品的登帐、管理及宣传
第十五条 我馆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及《贵港市博物馆藏品的登记、编目和建档规定》等相关规定,在30 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文物藏品进行登帐,办理入库手续。我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捐赠文物藏品进行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十六条 捐赠文物藏品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及艺术价值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我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十七条 在必要情况下,我馆可对捐赠文物藏品采用修复、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处理。
第十八条 捐赠者有权向我馆查询捐赠文物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我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我馆应按照文物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捐赠文物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我馆应根据具体情况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我馆馆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